高考作文熱點素材:鄒碧華留下的法治遺產
2017-07-12 11:00:02 來源:網絡整理
成熟的法治期待成熟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而成熟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萌芽于對專業(yè)素養(yǎng)的深耕和對職業(yè)倫理的自覺
上周三,上海一位優(yōu)秀的法官離開了我們,按中國人的傳統(tǒng)風俗來算,昨天已是他的“頭七”。7天以來,不分南北,無論上下,法官、律師、教授、孩子……整個中國法律界都在惋惜他寫下《要件審判九步法》的深厚學養(yǎng),回憶他維護律師職業(yè)尊嚴時發(fā)出的不懈呼聲,談論他殫精竭慮操刀上海法院司法體制改革中的忍辱負重。
如果諳熟中國法律職業(yè)發(fā)展的個中曲折就自然心下明白,鄒碧華身后的哀榮不僅僅是業(yè)界向其本人的集體致敬,也是各種法治力量一次不同尋常的和解。盡管分享著共同的知識背景、共同的法治信仰,可這些年法庭之上法官與律師常常勢若水火,學院內外理論與實踐往往形同陌路,偏見與隔閡深埋在缺乏信任的互相鄙夷中,這種法律職業(yè)的四分五裂讓人痛心疾首。但是,鄒碧華的突然離世,卻像是觸動了聯(lián)系著各種法治力量共同的神經,自發(fā)地融合成了不多見的同聲共鳴。
為什么我們在鄒碧華身上求得了較大公約數?
成熟的法治期待成熟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但它從來不是脫胎自華麗空洞的概念,卻萌芽于對專業(yè)素養(yǎng)的深耕和對職業(yè)倫理的自覺。
多年來司法公信力不高,法律職業(yè)的社會形象常常被污名化,個中緣由難以回避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在職業(yè)化之路上的跌跌撞撞。職業(yè)化如若效果不彰,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內部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職業(yè)倫理就參差不齊,結果將導致即使一批批法律人懷抱著法治理想進入這個行業(yè),卻會面臨“播下龍種,收獲跳蚤”的命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提高職業(yè)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平。”在眾人眼中,鄒碧華的學識、胸懷、視野和對司法的熱情,吻合了人們對成熟法治里一個職業(yè)法律人純粹品格的企盼,他們對鄒碧華的致敬也是對自己心中法治的重新確信。
而對于業(yè)界來說,這次共同體意識的意外動員,更要歸功于鄒碧華站在整體的高度與個別陳見拉開距離,由此彌合分歧、達成和解。他清醒地認識到各種法治力量都是為公眾輸送公平正義的平等一環(huán),唯有珍視這種相生相存的價值紐帶,才凝聚起法律職業(yè)較大共識、重拾社會對司法權威應有尊重、贏得人民群眾對法治未來的真誠信仰。正如他自己曾在一篇博文中寫道:“當法官做到這一點的時候,法庭內就會建立起一種信賴的氣氛。當這樣的法官多起來的時候,整個司法就會獲得受人尊崇的社會基礎。”
然而,鄒碧華的難能可貴,恰恰反襯出現實中這種職業(yè)品格其實并未普遍建立起來。因此,所謂“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當鄒碧華成為一座為整個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仰望的高峰時,他所留下的法治遺產,他在無數人心中種下的法治想象,卻讓我們無法僅僅滿足于停留在“雖不能至,心向往之”。
復查聶樹斌案:正義可以遲到但不能缺席
較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這一天,較高法此舉無疑將重重地載入中國司法發(fā)展的史冊,也必然會在中國捍衛(wèi)司法公正的進程中豎立起一座里程碑。
……
“每一個判例,都可能為公眾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塊基石;而每一次失誤,也都可能成為這一信仰崩塌的鏈條”,極為引人矚目的聶樹斌案,如果較終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如果較終不能公布一個符合程序正義的法律結果,中國的司法將無法托起全體公民的信賴。反過來,聶案進入異地復查階段,盡管這僅僅是一個開始,但已經激發(fā)了許多失望者的期盼。三年前,南都社論曾經將再審聶樹斌案,喻為中國司法面臨的自救之役;三年后,較高法指定異地復查,也許可以被看做是中國司法一種遲來的自救。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它只會遲到”,但愿這句出自法官休尼特的膾炙人口的名言,較終能在聶樹斌案上得到實現。
社科院學者:不應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
中國社科院學者房寧認為,不應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法治和人治的關系,好比汽車大還是司機大。人治就是一個經驗性的治理,法治就是一個規(guī)范性的治理。法治不是一個點,不是一個線,而是一個可能性的空間,那么在這個空間中就是人治。
法治不是終點
……
在中國,和法治建設一樣熱鬧的是關于法治的思想論爭。這個論爭主要在“要不要法治”和“要什么樣的法治”兩個層面上發(fā)生,但是在這兩個層面上都還有許多問題沒有達成共識,不論在官方還是在學界,或是在普通民眾的理解中,這兩個層面都還處于毛坯狀態(tài)。
我的上述分析角度,是受到康奈爾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於興中較近出版的《法治東西》一書所啟發(fā)。這本書提出了被很多人忽略的關于法治的第三個層面的問題—“除了法治我們還應該要什么”。這本書有宏大的思想關懷,構建的是關于多維文明秩序的宏大理論,提出了一個超越法治的理想社會圖景。
為什么除了法治我們還需要其他力量?於興中在書中寫道:“一個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會只能造就一大堆現世主義的個人主義者,卻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來。”
我在這里只用於興中的理論來分析上述這件生活瑣事。當我們面臨一個問題時,我們訴諸的優(yōu)選因素是什么?除了計較功利得失的法治理性之外,還有講究個人德行、素養(yǎng)、友愛等修為的心性,還有注重虔誠、悲憫和寬容等屬于宗教領域的靈性。這些構成了每個人內心的秉性結構。我們在何時何地何事上愿意訴諸哪一種秉性,這對每個人能夠獲得怎樣的人生意義至關重要。
因此,在很多問題上,我們面臨著“法治或其他”的選擇。按照我對《法治東西》的理解,只有在“人生必需”的意義上,我們才應該首先訴諸法治。這些必需包括構成人的生存和尊嚴的基本要素,在法律上往往表述為人的各種基本權利,但對于不構成人生必需或是人生必需中屬于無關緊要的內容,我們可以甚至應該從其他角度來考慮。
較后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當我在談“法治或其他”之時,這種選擇只限于普通個體。對公權力而言,除了選擇法治別無旁路,因為在不受法治約束的公權力之下,沒有人的“人生必需”是安全的。(葉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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